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公务出差所发生的目的地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见附件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及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正高及四级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一般情况下,教职工出差可以单面乘坐飞机;双面乘坐飞机,机票价格原则上在五折以下,如果机票价格在五折以上(含五折),需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学校教职工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学校教职工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一般情况下每天只报销中餐或者晚餐补助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企业和其他部门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结束后,教职工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时限不超过半年)。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报销机票,必须附登机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校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令禁止的;
(六)用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或会议费、培训费已含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按规定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用超标准部分原则上由出差人自己支付;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全额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上级有单独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重庆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8〕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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