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工商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物资设备是学校所属各部门(非独立法人)采购,由学校财务支付款项(或由部门经费、创收经费开支),用于教学、科研、党政、后勤、基建、实验、实习、医药用品 、图书资料、教材、学生日常生活等物品。
二、根据物资设备采购的数量和单价分为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一般物资设备采购和特殊情况下急需的零星物资采购。
1、大宗物资采购:所购物资设备单台价3万元以上,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
2、一般物资采购:单价在5000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批量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
3、零星物资采购:单价在5000元以下、批量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按照一般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4、急需情况物资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共同批准的急需物资设备的采购;
三、物资设备采购实行购前申报制度。每年年底在各部门申报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次年的财务预算,根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后勤工作的需要制定次年全校物资购置计划。
四、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强化集中采购,贯彻分级管理,实施信息与决策权分离的原则。
强化集中采购:物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在采购物资设备时划整为零,能集中采购的不得分次采购,可批量采购的不得零星采购;
分级管理:根据采购物资的数量和单价的多少大小实行校院物资管理部门共同把关,单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实施采购行为;一般物资设备和零星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报分管校长和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同意后,实施采购行为;特殊情况下急需物资采购,由物资设备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信息与决策权分离:使用物资设备的部门应提供不少于3家以上销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所购物资设备的全面技术信息,供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实地考察、招标和评标。物资设备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监察处、财务处和物资使用部门等参加。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招标的,采取比较采购办法实施。对于无法招标、又不能进行比较采购的物资设备购置,须经分管物资设备的校长批准,购置1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应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设备购置招标的评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参加评标的人员原则上由分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设备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根据情况),参加评标的人员根据招标单位(或投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投标书)经过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供方商家)。经招标、评标程序确定供方商家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等共同与商家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
五、被列入学校物资设备购置计划、且经招标确定供货单位以后,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采购(特殊情况可委托使用部门实施)。
六、大宗物资设备,未纳入学校计划的物资设备购置,必须事先落实经费来源,办理经费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实施购置行为。对于未经批准进行购置,一律不予财务报销。
七、物资设备采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杜绝采购过程和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不按规定,在物资设备采购中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其情节依照国家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或招标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不按招标程序或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致使招标投标不能进行的;
2、与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货次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3、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请吃,娱乐和旅游,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而不上交的;
4、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5、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6、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不按学校规定要求擅自组织采购的;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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