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1、坚持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邀、议)标制度。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批量物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招(邀、议)标采购。招(邀)标书原则上由国资处草拟,监察处、使用部门及院内相关部门会签后公开发布。评标工作由国资处牵头,请院领导、监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组集体参加评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请分管院长参加评标。
2、对3万元—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在合同中明确分两次付款,即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金额的80—95%,三个月或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20%—5%。对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在招(邀)标书及合同中一般应明确分三次付款,即学院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金额的80%,无遗留问题前提下,三个月内支付15%,半年或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5%。
3、认真做好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各种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工作。包括院长办公会纪要、院领导审批意见、文件、开标记录、合同、验收记录等。开标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如实填写讨论的情况,并由招标工作组参加人员签字。招投标结束后,并以书面报告送分管院长,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签署协议(合同)。1万元—5万元的购置合同书,须请分管院长签审;5万元以上的合同书须请分管院长、院长同时签审,没有院领导签字的合同不予实施。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报账付款的手续办理。办理付款手续时,需备齐院长办公会纪要、院领导的审批报告、开标记录、合同、验收记录、发票、入账单据等材料。所有材料备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报院领导审批签字,报财务处长签字,最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5、尾款的支付。必须是合同约定的付尾款期限到期,同时要求设备运行正常,并请使用部门在“重庆工商大学费用报销单”上签字认可,最后按第3条程序签字审批支付。
6、本规定自2005年10月8日正式开始执行。
现代国际党政办资产实验办公室
2005.9.30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