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维护,保持良好校园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配合高校加强电子公告牌和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利用校园网资源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江北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负责对校园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并对学生中出现的网络安全与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生在上网时应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网络道德,讲究网络文明。对于违反条例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纪律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与后果严重,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学校公用机房上机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乱涂、乱画、乱改计算机系统界面,不得私自改动计算机的设置。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不得在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上网时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改动或破坏网络接口、线路、设备,不得私拉网线和违规安装ADSL。因个人非法操作所造成的硬件和软件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勒令改正、取消连网资格7至15天、暂停进入有关网络应用系统的权限等处理。同时,视其损害程度按照事件发生时的市场价进行2-3倍赔偿外,还将对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校园网管理条例,不得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园网服务器端口,不得攻击服务器和个人计算机,不得窃取、修改、删除他人有关信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帐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合法用户损失外,可按照盗窃国家或他人财产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利用网络聊天工具、BBS、博客、网络电话、网络传输工具等传输网络信息和上网查找网站、资料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2.查找和传输内容应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例,不得带有危害国家稳定、反动、淫秽、赌博等不良信息。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3.不得发布或传输骚扰性的、恐吓性的、淫秽性的以及其它有违社会公德的信息资料,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在进行处分的一段时间里,由其所在系(院)代为保管计算机。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查处并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在进行处分的一段时间里,由其所在系(院)代为保管其计算机。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严禁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扰乱学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学院声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进行处分的一段时间里,由其所在系(院)代为保管其计算机。
第十四条 任何学生不得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反本条规定者,由其所在系(院)责令立即停止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要求其公开道歉,其必须公开道歉;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包括www、ftp、bbs、mail、proxy等。违反本条规定者,由其所在的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再次私自设立校内网络服务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的一段时间里,由其所在学院代为保管其计算机。
第十六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私自转借或转让校内网络域名;
5、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6、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由其所在系(院)进行批评教育;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校园网络服务停止或数据损失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直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依照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对于制作计算机病毒并进行传播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对于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或者链接网址、传播病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公民的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践踏他人隐私。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
1.违法开展电子商务,涉嫌网络诈骗行为的;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专业机构认定已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建设代表健康向上、创新实践等繁荣校园文化的网络应用服务网站。学生建立网站时,应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条例。有违反条例的,学校有权责令关闭网站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网络违纪的调查认定工作由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和学校网络使用管理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在违纪事实调查核实清楚无误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和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向校党委学工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学工部按照处理处分级别同意备案或者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工商大学2009年9月1 日校长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7月15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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