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反映和考评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和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总 则
(一)学生综合素质主要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等方面综合考核来评分。
(二)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基本分满分100分,其中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75%,体育素质占5%,美育素质占5%。奖惩分计入综合素质考评总分。同一项目奖惩分只能在当期使用一次。
(三)在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的指导下,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备案,以学院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考评。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四)学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和名次应在班上公示。毕业生按第七学期的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出名次。
(五)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是评定各种荣誉称号、奖学金和毕业时择优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二、德育素质分
计算办法:德育素质分=(学院对学生的操行评分+学生在公寓内操行评分)×15%
(一)学院对学生的操行评分(满分50分)
1.政治表现(满分12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健康,追求进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原则,敢与不良风气做斗争,评10—12分。
(2)有一定思想政治觉悟,能够参加政治学习,但不能够主动与不良风气做斗争,评5-10分(不含10分,以下类推)。
(3)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有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悖离的消极言行,评1—5分。如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评0分。
2. 遵纪守法(满分12分)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评10—12分。
(2)有一定法纪观念,基本遵守校规校纪,有违纪行为受到校内通报批评,评5—10分。
(3)法纪观念不强,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评1—5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行政处罚及构成犯罪的,评 0分。
3. 集体观念(满分10分)
(1)有较强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热爱学校、顾全大局、善于合作,同学关系融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评8—10分。
(2)有一定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能够参加集体活动,同学关系一般,评5—8分。
(3)集体观念不强,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同学关系较差,评1—5分。言行对学校及集体荣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评0分。
4.公益服务(满分8分)
(1)有社会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表现优秀,评7-8分。
(2)有一定社会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帮助他人,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表现一般,评4-7分。
(3)缺乏社会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不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表现较差,评1-4分。
5.社会实践(满分8分)
(1)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类社会实践(含创业实践)活动,表现优秀,评7-8分。
(2)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创业实践),表现一般,评4-7分。
(3)不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创业实践),表现较差,评1-4分。
(二)学生在公寓内操行评分(满分50分)
1.内务卫生(满分20分)
(1)内务卫生好,寝室整洁规范,学年内获评“月优秀寝室”次数为7—8次,且“月不合格寝室”次数、“周五卫生大检查”不合格寝室次数以及其它内务检查不合格次数均为0次,评18—20分。
(2)内务卫生一般,学年内获评“月优秀寝室”次数为3—6次,且“月不合格寝室”次数、“周五卫生大检查”不合格寝室次数以及其它内务检查不合格次数均为0次,评10—17分。
(3)内务卫生差,寝室不整洁,学年内获评“月优秀寝室”次数为2次以下,或者“月不合格寝室”次数、“周五卫生大检查”不合格寝室次数以及其它内务检查不合格次数合计1次以上,评1—9分。因公寓内务卫生差受到学校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者处分的,评0分。
2.文明守纪(满分20分)
(1)文明守纪表现好,学年内违反《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次数为0—3次,评14—20分。
(2)文明守纪表现一般,学年内违反《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次数为4—6次,评8—14分。
(3)文明守纪表现差,学年内违反《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次数为7次以上,评0—7分。因公寓违纪行为(公寓内务卫生违纪除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者处分的,评 0分。
3.公寓活动(满分10分)
(1)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楼管会、党员服务站各项活动,表现优秀,评8—10分。
(2)参加学生公寓、楼管会、党员服务站各项活动,表现一般,评4—8分。
(2)不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楼管会、党员服务站各项活动,表现较差,评0—4分。
三、智育素质分
智育素质分= (课程考试成绩+学习态度和科技创新得分)×75%
(一)课程考试成绩(满分90分)
课程考试成绩= [Σ(所修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所修课程学分)]×90%
1.考核按五级计分制的,其成绩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5、85、75、65分计,不及格按50分计。
2.学生如果没有选够当期学科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基本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按实际所选课程计算智育素质成绩,但没有资格参加当期的评优评奖。
3.当期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入智育分的考核课程,但该学年不得评定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学习态度与科技创新(满分10分)
1. 学习态度(满分5分)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学年内无迟到、早退,没有无故旷课,评4—5分。
(2)学习态度一般,学年内迟到、早退不超过6次(旷课每一学时按两次迟到计算),评2—4分。
(3)学习态度较差,学年内迟到、早退超过6次(旷课每一学时按两次迟到计算),评0—2分。学年内迟到、早退超过10次或因旷课受到校级纪律处分的,计为0分。
2.科技创新活动(满分5分)
(1)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类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表现优秀,评4-5分。
(2)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表现一般,评2-4分。
(3)不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表现较差,评0-2分。
四、体育素质分
体育素质分=(体育达标评分+参加体育活动分)×5%
(一)体育达标评分(满分80分)
按学生被考核学年度参加学校体育达标考试成绩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分别评80分、65分、50分和40分。
(二)参加体育活动分(满分20分)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表现优秀,评15-20分。
2.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表现一般,评7-15分。
3.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表现较差,评1-7分。
五、美育素质分
美育素质分=(文化艺术得分+文明修身得分)×5%
(一)文化艺术(满分30分)
1.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表现优秀,评20-30分。
2.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表现一般,评10-20分。
3.不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表现较差,评0-10分。
(二)文明修身(满分70分)
1. 个人文明素质高,言行文明,起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评60-70分。
2. 个人文明素质较高,无不文明行为,评30-60分。
3. 个人文明素质一般,有不文明行为,评1-30分。有严重不文明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评0分。
六、奖惩分
(一)奖励加分
包括学业类加分、荣誉类加分、任职类加分和参加活动类加分四类,学业类加分不超过2分,其他每类加分不超过1分。
1.学业类加分
主持科技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立项和结题时各计50%)。若为多人合作完成,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具体比例见下表,下同)。获得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证书的专利,参照上述三档分别对应加分。
正式出版专著,加2分;正式出版编著,加1.5分;正式出版教材,加1分。若为多人合作完成,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
公开发表论文,核心期刊每篇加1分;一般期刊每篇加0.5分;在校报或公开出版的其他刊物上发表论文及论文以外的其他作品,视作品的质量和影响力,加0.1—0.2分。若为多人合作完成,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总分的60%及以上(个别特殊专业另有要求的除外),外语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八级的,加1分。
学生参加国家认可的职业(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加0.3-0.8分。由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制定具体加分标准。
2.荣誉类加分
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1分;获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加0.9分;获国家部委司局和省(市)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加0.6-0.8分;获校级优秀党员、校长荣誉奖、感动校园年度人物(不含团队),加0.5分;获学校职能部门综合荣誉,加0.4分;获学校职能部门单项荣誉加0.3分;获学院综合奖加0.2分;获学院单项奖加0.1分。与上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和课程考核成绩有关的荣誉(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共青团标兵),不再加分。
获得年度“文明寝室”荣誉,校级加0.1分/人;省(市)级加0.3分/人,国家级加0.5分/人。
不同类别的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3.任职类加分
各级学生干部按所任职级及工作表现加分。任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9-1分。
任校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校义工志愿者协会会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校新闻中心主席、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加0.8-0.9分。
任校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义工志愿者协会副会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校新闻中心副主席,校团委部长、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学生公寓楼长,加0.7-0.8分。
任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部长、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部长、副部长,校义工志愿者协会部长、副部长,校新闻中心部长、副部长,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副职),学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学生公寓副楼长、层长,党员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加0.5-0.7分。
任校、学院学生会干事、班团委员、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干事、党员服务站部长、副部长、校级学生社团部长、副部长,加0.3-0.5分。
任寝室室长、课程组长、党员服务站干事、校级学生社团干事及其他未列举但主管部门界定为学生干部的加0.1-0.3分。有任两个以上职务者按最高职务加分,不可重复加分。
所有学生干部的任职类加分分值,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老师在考评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毕业班在第七学期第十八周)依据本文件给出参考分值并报送相关学院,逾期学院可不予受理。
4.参加活动类加分
参加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组织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第一、二名或一等奖者加1分(若设有特等奖,一等奖按二等奖处理,依次类推,下同),第三至五名或二、三等奖者,加0.6-0.8分;参加国家部委所属教指委(联席会)、全国性学会(协会)组织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以及其他公认的全国性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第一、二名或一等奖者加0.6-0.8分,第三至五名或二、三等奖者加0.5-0.6分;参加国家部委司局和省(市)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根据名次或等级,加0.3-0.5分;参加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并获奖,根据名次或等级,加0.2-0.3分;参加学院组织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并获奖,根据名次或等级,加0.1-0.2分。若为团队获奖,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
参加体育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获国家级个人前八名和集体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加0.5-0.8分;获省(市)级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加0.3-0.5分;获校级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省(市)级的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加0.1-0.3分。同一学年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
破校纪录、省(市)纪录、国家纪录的个人和集体的主力队员,每项分别加0.2、0.5、1分。
参加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组织的文化艺术竞赛活动,按获奖等次,分别加0.6-0.8分/人;参加国家部委司局和省(市)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竞赛活动,根据名次或等级,加0.3-0.5分;参加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奖,加0.1分/人。同一学年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
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一次加0.3分。
(二)处罚减分
受通报批评减0.1分;受警告处分减0.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 0.3分;受记过处分减0.5分;留校察看、留团察看或留党察看处分减0.8分;卫生不合格寝室减每次每人 0.1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0.1分。
七、考评程序、时间
(一)学生自我总结。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周(毕业班在第八学期开始第一周)内向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及时申报自己所有奖惩情况。每个学生认真回顾自己一学年来的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情况,对照综合素质考评项目中各项素质的标准,提供书面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过时不申报视为弃权。
(二)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的组成。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生班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纪检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层长、室长和普通学生代表两人(由该班学生民主推选未担任社会工作的普通学生)组成。
(三)综合素质的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体育素质分、美育素质分,由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评定。综合素质奖惩加减分由参评者本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执行。
(四)由专科升入我校本科学习的学生,其升本前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分以升本后该班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平均分计算。
(五)考评成绩填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登记表,送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登记表在毕业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如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核查或复评,确属错漏的,应予更正。
(六)考评时间:每学年进行一次。非毕业班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七)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对各学院考评情况进行指导与抽查。
七、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奖惩未尽项目的增加,应经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同意,以使全校评分标准一致。
(三)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四)本办法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修订,从2014-2015学年度开始执行。
(五)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萧丽玉”奖学金评定办法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科技学术创新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等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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