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条件
(一)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应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不限比例):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省(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含增刊、研究生除外);
(4)获得发明创造奖励或专利证书。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1)在省(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省(市)级竞赛(比赛)二等奖、全国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省(市)级竞赛(比赛)一等奖按50%确定,省(市)级竞赛(比赛)特等奖、全国二等奖按80%确定,全国一等奖、特等奖、国际获奖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尊老爱幼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每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
(三)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到贫困地区支教帮扶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志愿者必须经过申请并获得注册(每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志愿者总数的1%)
(四)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拚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不限比例)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校团委根据有关办法评选并表彰)
二、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进行。
2.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校长会议批准。
三、奖励办法
凡被评为上述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相应的市级先进个人在校级同类先进个人中推荐,经市教委批准后发给奖金100元(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奖励由校团委按有关办法发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经2005年8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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