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及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实验室工作条例》、《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院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实验仪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分为大型(贵重)、一般和低值类。
1.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指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2.一般类实验仪器指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5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专用实验仪器的配套件。
3.低值类实验仪器指单件价格小于800元的、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仪表、试验装置。
第三条 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验仪器的维修及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和“视情维修与定期检测维修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力争保持一般类实验仪器完好率在95%以上,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第四条 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建立实验仪器的技术档案、维护维修登记等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的需要,拟定年度实验仪器维修计划,管理实验仪器维修经费。
3.负责实验仪器维修的核准、督促、检查及组织验收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其维修方案和措施,管理维修用零配件。
5.参与新购实验仪器的验收,负责实验仪器申请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院实习实训基地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其实验室(含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等,下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工人等,下同)做好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和定期检测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学校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实验室工作人员评职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其实验室的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和维护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记载,以确保人员及实验仪器的安全,确保实验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七条 实验仪器维修要坚持尽量降低维修成本、努力提高维修质量的原则。实验仪器一般故障的维修原则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院条件不足的,可采取由学校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等形式来保证实验仪器的及时维修。
第八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实验仪器实行二级维护、维修制度。
1.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日常维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维修中所需购置的零配件按《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3)执行。
2.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维修和定期检定、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定期检定,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实验仪器,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维修。
第十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以及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实验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易损部件要及时更换,力争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
第十一条 属人为故意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实验仪器,先按《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十二条 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预算费用超过仪器设备现存价值的50%时,经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对已不能再使用的实验仪器,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处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同时填报《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对于在保修期内的,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负责与厂家(供应商)联系,敦促其按照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对于已过保修期的,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四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仪器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对于保修期内的,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行政办资产办公室与厂家(商家)联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已过保修期的,使用部门要首先考虑自行维修;自行维修确有困难的,使用部门要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行政办资产办公室,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方式,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送交维修单位前,使用部门和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要共同核对实验仪器规格型号和设备编号,清点所有附(配)件,检查外观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修复后,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单位)应如实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共同验收。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实验仪器在维修中更换其零(部)件,使其性能指标或(和)价值产生较大变化(增值在实验仪器原值的5~10%以上。原值低的取大比例,原值高的取小比例),或主要零(部)件规格发生变化,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应督促使用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变更确认手续、《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和维修费发票等办理维修费的报销。
第十八条 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应建立校级实验仪器维修档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实验仪器保修、维修和维修后使用中的问题,确保实验仪器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按在用实验仪器总值的8‰安排维修费预算,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负责统一控制,协调使用。
第二十条 维修费用于支付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实验仪器送校外单位维修或检定所需费用(运费和维修费)、联系维修事项邮件费用、有关人员差旅费、聘请院外专家的鉴定费等。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的开支审核程序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
1.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审批。
2.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10000元内,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10000元内的项目,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核准后,报院长审批。
3.对单台(或批量)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大于10000元的维修项目,按《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需外送维修或需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的实验仪器,未经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或送检,其费用由送修或送检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8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2年7月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
2.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
3.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
实验室(基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仪器设备名称
安装地点
仪器设备编号
购置时间
单 价
元
主要附件
数 量
总 价
故障或损坏原因
□自然原因; □操作失误; □事故性损坏; □其它情况(需特别说明)
维修史
故障描
述(时间、原因和现象)及维
修建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维修经费
预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教学中心(基地)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注:此表一式二份,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实验室(基地)各一份。
附件2: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维修时间
维修后保质(修)期
维修方式
维修单位或人员
故障
原因
维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更换的
零配件
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 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确认意见
实验教学中心(基地)主任意见
管理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①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设备需另附“维修鉴定意见书”
②此表一式二份,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实验室(基地)各一份。
附件3: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维修用零配件的管理和维修成本的核算,确保资产不流失,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所需零配件,由行政办资产办公室负责统一控制、协调使用,所需费用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中开支。
二、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所需零配件的购置审批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实事求是、保障运行”的原则,在保障维持运行的维修所需零配件的需要、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强计划性和使用监控,杜绝浪费和囤积,防止弄虚作假。
三、各实验教学中心、独立设置的院实习实训基地应根据对实验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的情况和维修计划,在每学期末向行政办资产办公室申报维修专用零配件,提交《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专用零配件请购清单》和《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凡列入该请购清单的零配件不得在“实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申报时重复申报。
四、凡属特殊或急需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征得所在实验室主任、中心(基地)主任同意后,可及时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行政办资产办公室提出申请,按审批意见执行。
五、维修用零配件购进后,应及时完善入库手续(包括各实验室自购的专用零配件),库管人员须按票据和清单逐一核对实物,如实填写入库单,严格禁止仅凭发票填入库单的现象发生。
六、维修用零配件入库后,其采购人员、库管人员和对应实验教学中心(基地)主任应在报销单上签字,行政办资产办公室登记核准,按金额大小报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七、严格维修用零配件的领用手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维修实验仪器设备过程中需更换有关零配件时,应履行领用手续,且单价在50元及以上的零配件,执行以坏换新的制度。
八、维修用零配件的领用手续应有领用人、库管人员、审批人的签字认可,库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领用零配件的出库情况。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维修实验仪器设备过程中所领用的零配件须与《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中填写更换的零配件清单一致。每学期末,行政办资产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核查,以确保零配件领用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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