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科研及其它资产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制,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凡是在使用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的市场价值赔偿。情节严重者要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3、未经批准私自外借或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失。未造成损失者,要按日收取折旧费。
4、明知故犯,违章操作,盲目蛮干,不懂而动,非公动用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凡私自处置设备者,如: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变卖、出租、外借等,除责令收回外,还要没收所得、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者,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二)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者,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三)因局部损坏或零部件的丢失致使整台设备报废者,按当时折旧后整台设备价值为计赔依据。
(四)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者,按质量下降程度,酌情估价计赔。
(五)计赔价值的计算,可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其计算比例可按物资原价值的60%、40%、20%范围掌握。
三、 实施办法:
(一)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任课教师和实训室管理员,提出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校公安处立案调查。
(二)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务会审核确定赔偿处罚金额及交款办法,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提出处理意见 ,报院领导审批。
(三)赔偿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学院入帐,学生若在毕业前仍不执行,可扣发毕业证书。
上一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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