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教职工加班值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教职工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题性、应急性、突击性工作任务或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值班,是教职工在教学周历之外而又无法通过轮休方式予以弥补休息时间的工作,如学校要求在寒假、暑假、法定节假日、周末和夜间的值班任务等。
第四条 学校按照“提前申报、从严控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对加班值班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加班值班工作,需要提前申报或安排:
(一)加班工作:由牵头部门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汇报,批准后执行。情况特别紧急的,经校长签署同意后,补上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值班工作:学校值班工作任务安排的总牵头部门是学校党政办公室,学生处、研工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由党政办制定值班要求,对值班时间、值班人员职责、值班人员数量、值班情况督察等进行规范。值班工作总体安排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
(三)加班值班工作批准需填写书面申请表,为发放加班值班费用的前置性条件。
第六条 学校从严控制加班值班工作,校长办公会将定期研究,分析情况、总体调控。
第七条 学校对加班值班情况,采取二级单位和学校两级监督的方式:
(一)各二级单位须成立加值班工作管理小组,学院不得少于7人,其他单位不得少于3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在党政联席会成员(或部务会、处务会成员)基础上,应有工会负责人和一线教职工代表参与。管理小组对本单位加班值班安排、落实和监督情况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向学校申报前,必须召开管理小组会议,集体决定加班值班安排,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三)专项工作的加班情况,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负责。
(四)学校成立由校纪委监察处牵头,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监督小组,对各二级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教职工的情况反映。
第八条 学校加班值班工作申报和核实采取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的二级单位,一经查实,从加值班工作管理小组组长(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该单位多报金额上交学校财务,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和行政处理。对虚报谎报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全校通报。
第九条 加班值班人员和时间发生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每单月上旬汇总各二级单位上两个月的加班值班费用发放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进行发放,发放标准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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