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保障勤奋学习、刻苦向上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全校各级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工部(处)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管理全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工作,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负责特别贫困学生的信息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特(贫)困生登记;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与认定;负责本学院一般贫困学生的信息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特(贫)困生申请登记条件
第六条 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贫困学生分为家庭一般贫困学生和家庭特别贫困学生两类,简称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七条 申请一般贫困生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般贫困学生指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全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表现;
(三)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第八条 申请特困生登记的基本条件:
特别贫困学生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一)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
(二)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单亲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四)父、母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残疾,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五)父、母下岗,生活特别困难;
(六)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贫困生每年申请、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10月。
第十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工部(处)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根据贫困学生的申请条件,在九月三十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复核)证明,农村学生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证明;城市学生提供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母下岗的另附下岗证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行政公章 (鲜章)方为有效。
(二)在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各学院对申请贫困登记的学生进行评审或复审:
1.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各班成立困难学生评议推荐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寝室室长、层长和一般同学代表,人数不少于7人。小组讨论、确定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并根据申请学生平时的生活表现(吃、穿、用等)写出评议报告,提交给辅导员、班主任;
2.各班级在评议、认定贫困生的时候,原则上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
3.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调查了解,写出初步意见,提交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4.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组织调查,确定申请学生的贫困程度,区分出其中的特困生。
5.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按一般贫困学生、特别贫困学生分类公示,可以采取学院、楼栋张贴或网络等公示方式,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名单汇总后报学工部(处),其中,特别贫困学生名单必须报送电子表格。
(三)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学工部(处)根据全校学生申请的情况,在审查材料、接受并核实全校师生员工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学年特困学生名单并予以学籍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对第二学年重新提出贫困申请的同学进行鉴定,对仍贫困的学生进行延续登记,对已脱困的学生取消登记。
第五章 贫困生管理
第十一条 贫困生工作由学工部(处)统一协调、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年资助的贫困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其中,特困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
第十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学院和学工部(处)公示期间,全校师生员工如有异议,可及时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各学院和学工部(处)应对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若属实,则取消贫困生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登记认定的同学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视为该生不诚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学年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特困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贫困生登记,取消各类贫困资助,对其原有的特困生资格,可经班委会讨论提请转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主观上学习不努力,造成一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含考查)课程因考试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合格而重修者;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五)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和学校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者;
(六)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因个人信用原因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七)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者;
(八)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炒汇等投资行为者;
(九)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者;
(十)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有师生多次反映具有与其特(贫)困生身份不符合行为且查证属实者;
(十二)经学院和学工部(处)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特(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实行学分制年级学生中,由于违纪或学习成绩不佳,超过五学年以上(含五学年)仍在读的学生不能享受各种资助。
第十七条 由于学生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作为申请贫困生认定的条件,可视其情况,予以一定临时困难资助。
第六章 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提供优秀学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助学奖学金),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所有申请贫困登记的学生都应该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安排“一帮一”结对帮扶,详见《关于在全校开展“一帮一”资困助学活动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适当减免学费: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50%且上一学年补考或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次,未受到学校任何违纪处分)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工作安排在每年11月,所有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要求准备和提供完善的申贷材料,否则,无资格申请学费减免。已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应该缴纳的其它杂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度无支付能力者;
5.贫困定向生,学费减免按当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6.毕业生申请学费减免原则上应符合学校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条件;
7.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者。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一定学费缓交(暂缓注册)期限,详见《重庆工商大学欠费学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详见《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遭遇意外事故的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特困生,优先给予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详见各类专项助(奖)学金评定办法。社会捐赠的助(奖)学金,每年根据实际捐赠的数量及资助单位要求,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4日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修订。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遭遇意外事故资助管理办法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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